云南:首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综合性法规将实施
21.11.2014 20:47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网云南频道11月21日电(记者 侯文坤)《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云南省第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合性法规,《条例》明确,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三十分。
云南各种灾害频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条件》将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规范。
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条例》同时明确了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的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设立统一、规范、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此外,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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