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
近日举行的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后,将为解决上述问题找到出路。《条例》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出现“未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者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中,学校、幼儿园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并明确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预案责令限期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城镇人口密度、城镇规模、地质环境、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将适宜的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设立统一、规范、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重大危险源、重点保护目标、避难场所等应急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并加强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要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州(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30分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30分内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条例》要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者预警信息;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或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等进行先期处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例》要求,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配有省政府统一制发应急标志的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并免缴车辆通行费。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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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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