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3条例明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边界线长4060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界的18%。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未出台国界及边境管理专项法律,边境管理工作存在各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配合不力、服务沿边开放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定出台一部符合我省边境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整合边境管理部门职能,理清相互间责权关系,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同时,明确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为本条例执法主体,对其职责做了细化界定,并要求加强与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为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条例》规定,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等有关对外联系、合作制度。
除规范管理,《条例》还专门设立了一章“保障服务”内容,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帮助边境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边境地区与邻国边境地区依法开展的经济文化交流等活动,提供通关便利;对在我边境地区停留、打工、通婚的邻国边民,加强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等,如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制度规范,明确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其中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为确保“高规格管理、高资质执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设立了严格规范。同时,为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另外,针对实践中存在较突出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受理。
“目前全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有231家、专业从业人员约3600余人,下一步要重点抓好相关人员对《条例》的学习贯彻。”省司法厅负责人介绍,将于近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为《条例》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
日前,记者从省地震局获悉,《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
对于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定》明确,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云报全媒体记者 瞿姝宁 陈鑫龙 段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