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因受贿获刑十三年

30.08.2017  01:15

  中新网昆明8月29日电 (王艳龙)记者29日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原成员、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副厅级)日前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杨照民,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云南楚雄人,研究生学历,197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其历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干事、研究室副主任,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2015年5月,云南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杨照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今年1月2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依法公开审理杨照民涉嫌受贿一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共计2422余万元,并为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