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规范(试行)

16.12.2014  20:52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21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是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对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辖区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二)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落实等;

(三)协助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进行快速检测,并上报有关情况;

(四)对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监测;

(五)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辖区内监管对象基础档案;

(六)分析评估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查办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承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八)负责辖区内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有关的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上报等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舆情处置工作;

(十)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开展农村厨师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农村自办集体宴席;

(十二)负责辖区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宣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四)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等进行管理、培训、考核;

(十五)完成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所辖区内监管工作的实际,在本章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备案登记情况;

(二)食品原辅料(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三)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情况;

(四)食品出厂检验及记录情况;

(五)食品销售管理及台账记录情况;

(六)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

(七)食品标签标识使用情况;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管理、召回、处理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十一)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处置情况;

(十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十三)接受委托加工有关情况;

(十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备案登记情况;

(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三)食品标签标识使用情况;

(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情况;

(五)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

(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经营者对进场食品经营者审查、检查情况;

(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经营者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落实情况;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落实情况;

(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备案登记情况;

(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

(三)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四)经营场所布局情况;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七)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八)食品留样情况;

(九)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贮存情况;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备案登记情况;

(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使用情况;

(四)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

(五)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情况;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药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情况;

(二)药品合法性情况;

(三)购销渠道和票据有关情况;

(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药品陈列、贮存、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六)经营场所内药品广告宣传情况;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备案登记情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三)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情况;

(四)医疗器械陈列、贮存、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医疗器械质量情况;

(三)医疗器械贮存情况。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外,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所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将案件线索上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食品药品监管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应当报经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序。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对违纪违法的,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文明执法。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忠于职守,努力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食品药品监管所可报请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沙朝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