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孝总监在《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食品安全总监 林玉孝
(2015年4月2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大家莅临我局参加《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对颁布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做个介绍。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了我国对外开放形象和政府公信力。一个安全事件可以轻易毁灭一个产业,“三鹿奶粉”事件造成我国乳畜业的灾难性危机,几乎全民出国出境抢购奶粉,让我国国际形象受到极大影响。
分析频繁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原因,除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消费总水平偏低,公众安全意识薄弱、防范能力较低,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滞后,安全风险存在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等客观因素,更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受得利益驱动,道德下滑、诚信丧失,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蓄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原因。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体制、强基础、提能力、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守住了不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底线,是全国10多年来没有发生源发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少数几个省份之一,有力地维护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风险和隐患广泛存在食品药品各个环节、领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承担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全过程监管职责,监管行政相对人高达57.8万多户,还有大量广泛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推贩、未取证的餐饮单位,量大、面广、链条长,业态复杂、素质低,而全省食品药品执法监管队伍人员编制只有7275人,实际到岗6402多人,扣除检验检测、监测评估、机关后勤等不直接执法人员后,人均监管对象高达120多家,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监管要求不匹配。
食品药品产业是“良心产业”、“道德产业”,安全的食品药品首先是“产”出来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因此,我们遵循法治与德治并举、部门监管与社会共治并行,在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法律刚性约束的基础上,坚持社会综合治理理念,运用德治手段,加强诚信建设和成果运用,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不守信企业,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指导公众合理消费,让不守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受制”。这就是我们出台“黑名单”制度的初衷。
二、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公开”。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 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这为我们制定《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报经省法制办备案的《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共有5章28条,主要规定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适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和公布“黑名单”信息有关规定,以及对公布“黑名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管理措施。重点向大家介绍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黑名单”纳入标准。办法分别列举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18种情形,1年内受到两次从重处罚的16种情形,发布违法广告的2种情形,只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符合其中对应的一种情形,即纳入“黑名单”管理。社会比较关注的诸如: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严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情形,都在纳入范围。
(三)公开的形式。采取谁认定谁公开和逐级汇总集中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即: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黑名单”,由县局在其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并报州市局,由州市局汇同自己认定的“黑名单”企业一同在州市局网站上公开,州市局所公开的市县两级“黑名单”报省局,由省局将省局认定的“黑名单”和各州市上报的一同在省局网站在公开。
(四)公开的内容。“黑名单”公开实行“全裸式”公开,让违法违规厂家产品在“黑名单”面前无所遁形。公布内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
(五)公开的期限。“黑名单”公布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主要是考虑以禁业或限制时间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既要给违法者以应有的惩戒,又要让失信者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惩戒措施。一是将“黑名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记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档案,按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相应降低信用等级,增加监督检查、监督抽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二是产品招标、医保定点、驰名商标认定等过程中,严格资格审查把关,将严重失信者排除在外。三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证或撤销证明文件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实质就是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四是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按从重情节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证明文件。
实施“黑名单”制度,是运用行政手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监管的合力,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氛围。
来源: 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