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6月10日起施行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孙红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6月10日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云南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杰介绍,《规定》共10章48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机制、决策程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和内容。特别是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予以法定,并对五大程序的时限、要求、效力、相关单位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此外,还就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承办、决策的执行和监督、责任追究进行了规范,将决策的全过程都纳入了法制轨道。
“重大行政决策不同于一般行政决策。”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宪伟解释道,重大行政决策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六类情形,涵盖了包括各类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定价、限制性措施等。
《规定》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对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对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进行规范,要求专家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议;政府法制部门对决策草案肩负着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省政府将加大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识贯彻《规定》的重大意义;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标准,按照要求规范自己的决策行为;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因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