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根据11月25日全国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云南省进一步深入开展
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11月25日全国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编造、散步谣言,哄抬房价;
(二)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交易信息,赚取房源差价;
(四)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五)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六)违规代理销售;
(七)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开展中介业务。
三、工作措施
(一)重点解决七类突出问题
1.针对编造、散步谣言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监控。对造谣、散步谣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立即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2.针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房屋信息公开,落实房源核验的制度。只有经业主委托,并通过房源核验的信息,才能公开发布,成交后的房源要及时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3.针对赚取房源差价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制度,在业主委托时,就要标明欲出售的价格。中介机构要对价格进行甄别,发现异常的,不得代理,并有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4.针对挪用交易资金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市、区),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5.针对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问题。一律严禁中介机构开展“首付贷”信贷的业务,取得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也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6.针对违规代理销售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中介机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以及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委托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公租房转租的,要对公租房的原承租人处罚。
7.针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开展中介业务问题。各地要定期公示备案机构的名单,引导群众选择经过备案诚信规范的中介机构,并发布风险提示;建立举报机制,对无证无照的“黑中介”,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取缔一个。
(二)抓紧建设中介监管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要将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工作日程,抓紧推进。
1.落实中介机构备案、人员实名登记服务制度,通过服务平台将备案信息、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
2.发布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建立中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要向社会公开。
3.受理举报投诉,建立受理、调查、处理、反馈一体化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整顿市场秩序常态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1.完善检查和查处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双随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充分发挥舆论督导的作用,及时向社会曝光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
2.全面落实中介监管制度。要严格落实房屋信息的核验、明码标价、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制度,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可交易,交易价格公开透明,交易资金安全有保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人手不足的要及时补充,不断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和手段。
3.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对备案且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要在办理购房资格查询、房源信息核验、合同网签等业务的时候提供便利服务,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的投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的中介机构。
(四)建立省、州(市)、县(市、区)联动的监管机制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大型的跨州(市)经营房地产中介机构将进行重点监管,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跨县(市、区)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问责考核机制,对整治力度不够,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要实行约谈和问责。
(五)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积极与工商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工商登记的信息,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到房地产部门备案的,要督促备案;对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到房地产部门备案的“黑中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打击。二是要与价格部门协调进行配合,认真落实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三是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四是要与通信主管部门合作,强化对互联网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五是要与税务部门合作、依法查处中介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服务的行为。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各地充分认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性,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尚未建立行业协会的地方要创建条件积极组建;各级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中介行业秩序。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6年12月15—2017年1月31日)。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辖区内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上述7类整治重点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要督促其整改,并要求中介机构作出限时整改承诺,机构自查书面材料报送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7年2月1日—3月31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全面检查。对机构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书面警示、约谈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清出中介市场等措施。
(三)第三阶段(2017年4月1日—4月30日)。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重点抽查工作,并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第四阶段(2017年5月1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州(市)上报的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馈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具体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价格、金融、税务、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
(三)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查处、曝光的典型案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提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于2017年4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报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各州(市)工作开展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得力、成效明显的,在系统内部予以表扬;对于中介市场秩序混乱、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专项督查,约谈、会商主要负责人,并在厅门户网站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抄送: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