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5.10.2016  21:09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在旅馆外住宿 本人或留宿人24小时内向派出所办理登记

  14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公布《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草案》规定,边境地区居民因参加边境传统民族节日联谊活动、从事边境商品贸易、开办企业、开展跨境项目合作、跨境季节性劳务活动、求医治病、学习培训、探亲访友及其他私人事务等事由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边防机构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在本省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住宿登记信息。在旅馆以外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伪造、变造、骗取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的,收缴证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超出规定的区域和期限非法停留居留的或者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的出境费用。协助边境地区居民、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非法出境入境或者协助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本省其他地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组织、运送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非法经本省前往省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组织、运送人员的出境费用。

   提醒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11月14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

  kmjc2009 @126.com

   联系电话:

  0871-63624892(传真)

   邮政编码: 650021

   通信地址: 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记者 李婧(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