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系云南省截至2014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批准并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取消保密教育培训费、农机监督费(8.83千瓦以上动力机械)。
三、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费,旅游职工培训费,标书费,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培训费,卫生救护培训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将殡葬运尸费(含昆明市回民殡葬运输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四、昆明市回民墓葬收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取消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六、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云南省境内各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
2015年1月1日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公布。
附件: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014年)
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xls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和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