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和认定依照本工作程序进行。
第三条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著名商标认定活动公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商标所有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相应的法定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两年来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材料,提供的财务报表须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由县级以上经济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纳税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认定商标近两年来的广告投入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市场信誉、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环保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八)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中药材、中药饮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等行业还须提供县级以上质监、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证明;
(九)申请人商标管理制度、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等证明材料。
(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整理、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五条 县级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材料齐备的,将申请材料转报州、市级工商局。
第六条 州、市级工商局对县级工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近3年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当地经贸、税务、质监、食药监、安监、环保、社保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核实。有必要时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推荐报告;(2)《XX年度云南省著名商标申报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省工商局对各州、市工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审,视实际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 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予以初审认定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
第九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工商局提出实名的书面异议。
省工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会议进行表决。
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最终认定公告。
第十条 著名商标初审认定公示和最终认定公告应当通过云南省工商局红盾网或省级相关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五年,期满续展认定的著名商标适用本程序。需要续展认定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报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参与著名商标评定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