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

26.12.2016  04:07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依据《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认定委员会由云南省工商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以及云南大学等高校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评审和表决;

(二)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重新审核和表决;

(三)研究、决定有关著名商标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承担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对初审公示期间的异议申请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会议进行表决;

(三)组织、筹备著名商标评审相关工作;

(四)办理认定委员会有关决议事项;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中评审著名商标,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占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过表决,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方可认定为著名商标。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审著名商标。在评审期间,不得私自与著名商标申请人、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续展认定的著名商标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