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30.12.2014  18:37

云南省统计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以及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我局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以省统计局名义组织召开的全省统计系统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局机关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对口业务工作会。

 

三类会议。除上述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我局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由我局拟定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三类会议。各单位根据工作安排于9月底前制定下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局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对省局和各单位全年会议计划进行整理,根据财政核定预算资金提出全局年度会议计划,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召开一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各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各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九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条 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二类会议

230

130

40

400

三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省级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一、二、三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20元、17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发票、《省统计局会议、培训审批单》、会议经费预算请示及领导批示、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加盖定点宾馆印章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住宿费<含租用房间信息>、餐费、会议室租用费等明细)、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

 

第十六条 财务处将定期公布局机关各单位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议费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议活动发生的开支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开支的会议费支出进行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 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统计局 发布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