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

15.04.2015  13:24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杨亚群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

    《会议纪要》)从四个方面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还建立健全了裁审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

    在社会保险缴费案件适度创新方面,针对人民法院不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实际,明确了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将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转化为对已缴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对工伤职工的双重待遇享受问题予以明确;在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可操作性的阐释方面,系统性地界定了二倍工资支付的所有情形,以及各种情形的起止时间点,并对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特殊情形作了一一列举,对一裁终局的各类争议进一步细化,充分发挥终局裁决制度的效力,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予以明确;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对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时效起算的时间点等予以明确;在裁审认定事实方面,明确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自认事实应当作为诉讼阶段证据,进一步畅通裁审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沟通渠道。同时,《会议纪要》还建立了仲裁自我监督纠错机制,规定重新处理案件的程序,并明确了仲裁自我纠错后的司法救济途径。

    《会议纪要》的颁布实施,不但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和诉讼阶段标准不一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可操作性,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还建立健全了裁审衔接机制,对于公开、高效、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着深远的意义。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