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17.07.2017  22:30

各州(市)粮食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二是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条件要求,请各地尽快对本地区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此文件下发前已办理许可证的,进行梳理,需要办理的重新申请核发,不需要办理的或者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办理。三是根据规定在当地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四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0号)要求,逐步实现行政许可审批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构建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新模式。五是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统一按照省粮食局制定的《云南省粮食收购申请书》格式填报(样本附后)。

 

附件: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样本)

 

 

 

  云南省粮食局

2017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琼芳,0871-63611498)


国粮政〔2016〕207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