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云南省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900名,奖金共计1000万元。其中,博士研究生100名,硕士研究生800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各高校。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执行情况,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制定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应成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同一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二者不可兼得。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云南省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等院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填制《云南省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云南省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院校应将研究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1.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云南省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云南省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