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着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19.07.2015  15:52

以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生态质量考核奖惩为辅助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为推动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进行、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同步提高,省财政厅联合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充分立足我省省情特点和管理实际,经过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完善了一套以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生态质量考核奖惩为辅助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形成了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制度合力。

明确生态价值权益,科学实施生态补偿。森林、草地、农田、河流、湖泊、沼泽、生物、大气等生态元素,综合构成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共同发挥水源涵养、水质净化、水体循环、水土保持、营养积累、固碳释氧、净化空气、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的功能价值,综合概括为“生态价值”,形成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空间。由于生态元素类型多样、生态系统形态各异,生态价值难以统一度量。面对生态价值衡量这一难题,我省立足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根据森林、湿地、草地、耕地等生态元素的物理当量(即面积),按照不同生态元素的生态价值相对关系,形成了一套符合我省特点的指标计算体系。按照指标体系及规范统一的办法,我省每年动态计算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生态价值大小,并以此为依据公平分配生态补偿资金。

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实施政策性补助。我省广泛分布着高原湖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这些地方在排污节流、移民搬迁、生态建设等方面,面临着现实而突出的财政支出压力。为此,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采取了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下进行补助,在统一根据生态价值分配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对按照统一方法计算难以充分体现而又确实具有较重要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支出责任较大的地方,给予政策性补助。对各地用自身财力进行环境保护投入,给予奖励性补助。

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动态监控考核奖惩。按照财政部、环保部的做法,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特点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大力推动实施全省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经过努力,实现了对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全覆盖的生态环境质量的年度动态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根据每年的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资金奖惩措施,并在资金下达时通报考核和资金奖惩情况。对生态环境变好的县(市、区),适当增加生态价值补助资金作为奖励;对因非不可控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县(市、区),扣减生态价值补助资金以示惩罚。其中,对年度间生态环境“明显变差”、“一般变差”、“轻微变差”的县(市、区),分别按当年测算生态价值补助资金量的100%、65%、35%扣减转移支付。据了解,根据考核结果,2014年度,我省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差的12个县(市、区)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共1.11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好的44个县(市、区)给予生态补偿奖励共0.7亿元。

推动省级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我省整合省级环境保护资金,推动以“竞争性分配”为核心的分配管理体制改革,切块下达资金,推动环境保护责任、权力、资金、任务主体一致。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制定了“一横一纵”的生态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一横”即省级部门在申报生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时明确绩效目标,财政在预算安排时充分考虑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预算执行完毕后对部门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考核。“一纵”即对省对下拨付的生态建设资金进行绩效考核。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政策实施效果看,我省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实现了以资金奖惩激励引导、以制度促进生态保护的目标,能够有效引导支持各地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自觉做到发展经济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为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