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农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5)
13.03.2015 17:07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云南省省级农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9修改) | ||||||||||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审批 对象 | 承诺 时限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0201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1020101 015100370 |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批表;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102 015100370 |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103 015100370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104 015100370 |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105 015100370 |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106 015100370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2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1020207 015100370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0 | |
1020208 015100370 | 蜂、蚕新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3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受保护的畜禽蚕遗传资源处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1020309 015100370 | 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审批权限和范围:依据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09年第15号。 |
1020310 015100370 | 受保护的蜂、蚕遗传资源处理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审批权限和范围:依据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09年第16号。 | |||||
10204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1020411 015100370 |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0 | 审批权限和范围: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场。 |
1020412 01510037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20 | ||||||
1020413 01510037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05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1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0206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0207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草原征占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就当不占或者省占草原;确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0208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初审后报农业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0209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
10210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无 | 法人其他组织 | 12 | |
10211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新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以外)临床试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第九条:“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40 | |
10212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从事高致病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0 | 审批权限和范围:除从事我国尚未发现、已经宣布消灭的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有关实验活动外。 |
10213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第30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下放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
10214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3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 | 12 | |
1021500 015100370 | 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48、33 | 大中型动物48;小型动物33。 |
1021600 015100370 | 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
10217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9号)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
10218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38号)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
10219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5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外国人 | 13 | |
1022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9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1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2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3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40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5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6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三条(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7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八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8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进入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022714 015100370 | 进入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外)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715 015100370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29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外国人进行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活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 无 | 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组织 | 13 | |
10230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4项“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1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6项“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 无 | 外国人 | 13 | |
10232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九条:“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3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食用菌)天然种质资源采集(伐)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4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5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相邻省(区、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6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023616 015100370 | 省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审批权限和范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023617 015100370 |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7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1023718 015100370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先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第五十条:“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一条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719 015100370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
10238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023820 015100370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四十五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五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依法经计量认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室和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第81项“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第79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依法经计量认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室和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工作。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821 015100370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 | 无 | 公民 | 13 | ||||||
1023822 015100370 |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无 | 公民 | 12 | ||||||
1023823 015100370 |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
1023824 015100370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3825 015100370 |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无 | 公民 | 13 | ||||||
10239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农药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
10240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635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4100 015100370 | 云南省植保植检站 | 省间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42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三条:“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4300 015100370 | 云南省植保植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244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肥料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制度。”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肥料生产企业 | 12 | 审批权限和范围: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
1024500 015100370 | 云南省农业厅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 无 | 公民、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 |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13.03.201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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