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七彩云南建设,推进我国生物多样性重要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普及生态知识,加快构建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使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面向全社会的生态科普和生态道德教育基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示范窗口。
第三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的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的形成,教育功能显著,经云南省林业厅、教育厅、团省委命名的场所。主要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公园、国有林场、自然博物馆、野生动物园、植物园、生态科普基地、生态科技园区;或者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风景名胜区、重要林区、古树名木园、湿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鸟类观测站,学校、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采用命名制,严格控制数量,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应当为公民接受生态道德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植树节向全民免费开放,并组织有纪念意义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云南省林业厅设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由云南省林业厅宣传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云南省林业厅、教育厅、团省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并受理汇总本州市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二章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生态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地理位置重要,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一定的服务接待能力,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或者具有一定的生态警示作用、较高的生态科技示范作用;或者拥有比较丰富的生态教育资源。
第八条 具备富有特色和一定规模的生态、科普教育和宣传的展室、橱窗、廊道等基本设施,并设有专门负责接待的机构和参观讲解人员,能够为参观者提供较好的教育和服务。
第九条 文化活动突出生态主题,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参与人数通常情况下每年应达到1万人次;因客观条件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经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办公室认可,可以不受1万人次限制。
第十条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无不正当经营及违章违规现象。
第十一条 有固定的资金渠道,保证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评审命名程序
第十二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申报单位根据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下发的有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申报表》,经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审核同意,报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受理各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负责人形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复核。
第十四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汇总后,报云南省林业厅、教育厅、团省委批准,授予"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对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积极、社会影响大、效果好的单位,可由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直接提名报批。
第四章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基地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云南省林业厅、教育厅、团省委取消其云南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教育厅、团省委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