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夯实生态文明基础
为加强云南省和谐社会建设,树立生态文明品牌,切实解决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委编办、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开展了理顺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工作。近日,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了16个州市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方案。全省共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56个(其中国家级管护机构21个,省级管护机构34个),核定编制2504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统一设置为州市林业局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统一设置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云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保护了最精华、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责任极其重大。然而,改革前,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滞后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管理机构不健全、规格不统一、设置不规范、编制下达层级复杂、资金保障不足等体制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对我省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通过改革,一是明确各级政府间主体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州(市)政府直接管理,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直接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具体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二是明确行政隶属关系和机构职责,解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隶属关系不顺,行政执法主体不明问题,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设置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三是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设置,统一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设置要求,提升机构级别。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机构规格分别设置为正处级、副处级。跨州(市)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业务指导、项目申报和统筹协调等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所在州(市)单独设立管护机构,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四是科学合理核定自然保护区机构人员编制,主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级别、管护面积、管护站数量、跨行政区域情况、所在地人口密度、自然保护区完整性、国际影响力等因素,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计算并综合平衡后核定。五是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财政保障制度,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核拨。切实履行省政府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为保护区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六是机构设置体现保护优先原则,积极纠正各地存在的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建立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的管理模式。按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法规规定,依托自然保护区,建立资源管理责权利统一的管理机构,解决一地多牌,开发与保护分离的体制问题。依托自然保护区设置的其它保护、开发机构,原则上只能在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加挂牌子,实行“几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厅保护处 | 作者:蒋柱檀 | 栏目编辑:周雯 | 栏目审核: 陈元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