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字〔2015〕6号

21.04.2015  18:56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字〔2015〕6号

 

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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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2月16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依据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移交群众投诉函,会同保山市环保局、腾冲县环保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矿热电炉收尘设施风机损坏,导致部分烟尘直排,2#矿热电炉收尘设施布袋损坏,导致除尘设备烟尘直排,均未及时进行修复,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3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3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06号)、2015年3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其中,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