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之附则

06.10.2014  19:16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之附则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