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一审被判12年

25.07.2015  10:33

昨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红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耿弘先后利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2.95万元的1块“拉尔夫劳伦”牌手表、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1个玉石平安扣,为相关行贿人在获得订立合同机会、办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其间,时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的被告人耿弘在明知李晓明、林耘埜(另案处理)的请托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13日违反规定在《采矿权转让责任表》上会签“同意”意见,最终经林耘埜审核批准,致使麻栗坡紫金钨业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钨矿采矿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158.81万元。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耿弘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耿弘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耿弘的家属协助退缴全部受贿赃款,本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记者 李树芬 通讯员 钟旭 罗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