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一审被判12年
24.07.2015 22:36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24日电(钟旭、罗旋)24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耿弘落马前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党组书记,曾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红河州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耿弘先后利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5万美元,以及价值12.95万元的1块“拉尔夫劳伦”牌手表、价值3万元的1个玉石平安扣,为相关行贿人在获得订立合同机会、办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时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的耿弘在明知李晓明、林耘埜(另案处理)的请托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13日违反规定在《采矿权转让责任表》上会签“同意”意见,最终经林耘埜审核批准,致使麻栗坡紫金钨业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钨矿采矿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4158.81万元。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耿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耿弘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协助退缴全部受贿赃款,本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宣判后,耿弘表示将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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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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