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林发〔2016〕4号
各州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林业部门职能职责,经省厅研究,提出以下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在坚持林地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五网"建设、滇中城市圈一体化推进、易地扶贫开发等工作需要,合理调控林地供应结构和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备用林地定额支持,全力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大中型矿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滇中新区以及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
二、创新林地使用方式。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可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报省林业厅办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重点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经批准可以延期使用;跨多个市(县)的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经批准可以分区、分段、分批次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出台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管理措施,科学引导"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建设临时占用林地统一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简化使用林地报批要件。取消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不再收取现场查验费;取消使用林地报件材料中原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占用集体林地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取消天保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四、提高使用林地审批效率。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沟通衔接,提高报件组织效率;全面取消各级自行设置的审批前置条件或设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深度清理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推进网上审批大厅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化审批环节,提升审批实效,对重点、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林地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做到即到即审、即审即办。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转报;报件要素不全的,实行补件一次性书面告之制度,通知业主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要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的及时退件,切实做到报件"零库存",确保办结时限内清零。
五、依法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完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管理,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六、深化改革释放林业发展红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确权到户率和发证率。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努力完成全省国有林场重组整合到位、性质界定到位、编制明确到位、分流安置到位、社会保障到位、机制转换到位、资源监管到位和政策支持到位的改革任务,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实现国有林场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活力增强、队伍稳定的改革目标。进一步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
七、加快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以国家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为契机,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调减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同时,指导各地认真组织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确保145万亩年度建设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八、持续稳步推进林权有序流转。充分利用全省林权信息管理系统和林权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权电子档案及林权登记管理,深入推进林权流转,用市场化手段推动森林资源整合,为广大林农、企业提供良好的资产资本互换环境,提供林权登记、变更、流转及森林资源评估等全方位服务。创新集体公益林管理模式,在确保集体公益林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林业大户等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下经济,创新公益林管理方式,促使各类生产要素流向林业,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九、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继续抓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巩固提升基地建设质量。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鼓励企业做大林业产业,力争全省林下经济经营面积新增500万亩,达到7000万亩,切实推进林下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林业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利用国开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试点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坚持以工业化带动林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产品研发,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注重三产发展培育新兴产业,科学推进森林、湿地生态旅游,健全完善林产品流通体系,积极培育森林庄园等林业新业态。通过加快林业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林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全年林业总产值增加10%以上。
十、大力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培育林业生产、经营和营销典型,加快发展林业龙头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年新增省级林业龙头企业60户、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80家。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整合各方资金,加快建设林业产业化"小巨人"企业。加快组建成立林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林业产业经济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按照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各地林业实际,积极开展项目编制、申报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加强与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林业投入,加快林业项目资金分解下达速度,已经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补助资金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上级补助资金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切实减少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沉淀。进一步加大在建和待验项目督促检查力度,加快推进林业项目建设进度。
云南省林业厅(印章)
2016年2月14日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罗彦平 | 作者:罗彦平 | 栏目编辑:罗彦平 | 栏目审核: 罗彦平 罗彦平 罗彦平 罗彦平 罗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