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决定 废止我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办法

25.07.2015  14:02

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涉及劳动教养的一部规章也被废止。

省法制办在2010年,曾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过一次全面清理,此次又对省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还在实施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依照清理结果,省政府决定废止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包括《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包括《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等。

此外,省政府还决定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比如,《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现在,省政府决定将这条涉及行政审批的条款从该部规章中删除。

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决定要求进行调整后,由省法制办重新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