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放宽住所登记的实践和思考
云南省放宽住所登记的实践和思考
中国工商报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陈孝将
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亮点解析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第五条规定,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日益增多,经营场所资源越来越稀缺,以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产权证明审查房屋用途,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社会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致使住所成为制约投资创业的障碍之一。《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场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激发市场活力,解决市场主体经营用房紧张的困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允许“一址多照”。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仅母子公司、基金公司与其管理公司,甚至其他市场主体只需出具居委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认可的证明,就可以将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即允许同一地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一个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营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允许“一照多址” 。《办法》第十条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在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的种植养殖基地、在同一楼宇或同一市场内开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即可,即允许多个经营场所办理一个营业执照。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为市场主体开设分支机构提供了便利。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多元化。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由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公司及有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可办理登记。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情况不在少数,允许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多元化对于方便办理营业执照有极大促进作用。
二、《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后的成效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施行,使许多经营者面临的因产权问题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困难得到解决,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后,这些经营者大多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住改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多元化”等一系列新举措中体验到真正的实惠。正如云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登记窗口咨询如何办理“ 一址多照”时所说:“ 融资担保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因有业务互补关系,我们一直想和朋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共摊租金的方式选择合租一个场所办公,不但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更有利于我们与小额贷款公司展开业务合作,互利互惠,之前不能在同一住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我们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办公场地租金,‘ 一址多照’对我们而言是天大的利好消息。”
三、放宽住所登记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后,大量涌现把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的情况,难免出现扰民经营行为,难免出现少数经营者借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时机,利用违章建筑开展经营活动。针对这些问题,在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同时应建立配套的监管防范措施,以实现宽进严管。
针对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的情形,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初,根据《物权法》要求申请人取得周围邻居、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同时,将此类市场主体设定为跟踪服务监管类别,加强与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辖区居委会的联系,动态了解此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否扰民;工商登记窗口、辖区监管干部以及受理信访、投诉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到信息同步,一旦发现企业有扰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即刻告知企业并责令其变更经营场所。
对于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只能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加强与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统一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核实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的,一旦发现经营活动扰民,侵害居民公共权益的,或利用违章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甚至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除责令经营者立即变更经营场所外,还要按其行为性质作出相应处罚,并列入信用“ 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增加违法经营成本,营造“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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