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 (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七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