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年度报告(2015年度)
云南省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年度报告(2015年度)
2015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从规范合同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出发,立足云南合同监管实际,积极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以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广、合同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执法,完善合同监管机制,提高合同监管效能,全面推进合同监管基础工作。
第一章 2015年合同行政监管各项工作情况
第一节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近年来,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投诉日渐增多,这一问题已成为关乎大众、影响民生的不和谐因素。2015年,云南省工商局将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作为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拳头产品”,在巩固以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深入开展旅游、电信、银行及其他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
一、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合同监管工作实际,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办案,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特别是以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为重点,制定下发了《旅游合同违法行为表现及法律适用》,指导基层监管执法。收集点评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合同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15件,罚没金额111.57万元,其中,合同格式条款案件107件,罚没金额75万元,合同欺诈行为4件,罚没金额34.97万元,其他合同违法行为4件,罚没金额1.6万元。
二、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继续组织开展旅游、银行、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并针对云南省实际,实行“靶向”整治,将旅游市场中的合同格式条款确定为云南省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的重心,集中开展整治。
(一)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明确职责任务。 及时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整治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中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细化了工作任务,落实了责任要求,强化了工作措施。
完善工作机制。 对内 市场(合同)、法规、竞争执法、消保、消协等业务部门协同配合, 对外 与旅游、银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协作联动,围绕工作重点安排,突出重点整治区域,加强督促、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源头治理。 在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旅游市场合同源头治理。 一是 制定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联合省旅发委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最近,两家又联合修订出台了2016版《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云南旅游市场“十五不准”以提示的形式列入合同,强化了旅游经营行为的源头规范。 二是 在旅游行业中开展“守重”公示活动,积极推进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云南金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公示为2014-2015年度州市级“守重”企业。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聚焦云南旅游市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合同欺诈行为等突出问题,结合当地旅游特点,上下联动、内外协作,加大对旅游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力度。丽江市突出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特色,将螺旋藻、玛咖市场和丽江古城景区经营者使用的合同及宣传册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整治和规范。昆明、曲靖、迪庆等州市结合南博会、全运会、民运会的举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旅行社、景区景点、购物场所合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规范。专项整治期间,查处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案件92件,罚没金额61.8万元。
二、其他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除了开展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外,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根据当地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开展了电信、银行、餐饮、美容美发、汽车品牌销售、房地产、快递等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昆明市局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行为,出台了《昆明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服务合同》。
第二节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长期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为“守重”)企业公示作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经济发展、规范合同行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机制,推进“守重”企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可以说,“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诚信建设的“金字招牌”,深受广大企业欢迎和社会各界认可。
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守重”企业公示。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合同监管职责,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通过媒体、座谈会、公告等方式积极宣传“守重”企业公示,组织开展各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2015年,县(市、区),州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2014-2015年“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公示了县(市、区)级企业2560户,州市级企业2682户。2014-2015年度国家级、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正在进行中。“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开展有力的促进了企业自律,推进了社会信用建设。
强化“守重”企业动态监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级“守重”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同时,社会公众可通过云南省工商局微信公众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对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示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公示机关视情形作出处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公示网站公示。曲靖市工商局加强对冒用“守重”企业行为的监管,2015年共立案查处了3户冒用“守重”企业案件。
第三节 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制定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行政指导的重要抓手,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广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强化合同源头规范。
大力推广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 2015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通过培训、座谈会、走访、网站等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加强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云南省工商局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成电子文档,发布在红盾信息网上,以便社会公众进行查询和下载使用。
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2015年,省工商局与省住建厅联合制定推广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同时,《云南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完成征求稿。联合省旅发委对《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于2016年1月I日正式施行《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昆明市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了《昆明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服务合同》、《昆明市一日游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保山市局针对当地农业特色,制定推广了蔗糖、茶叶、核桃等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怒江州制定推广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玉溪市局联合行业协会围绕涉农合同进行了深入调研,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推行花卉、蔬菜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2015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制定各类合同示范文本152种,其中,涉农合同示范文本112种,旅游6种,商品房3种,其他31种;推广合同示范文本3.52万份,其中,涉农合同示范文本3.51万份。
强化合同示范文本监管。 一是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推广使用过程中发现文本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 二是 对于合同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第四节 合同帮农
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加强涉农合同行政指导,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推进订单农业发展。 云南省工商局与省农业厅联合制定推广了二十五类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昆明市局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推广了《昆明市蔬菜买卖合同》等二十五类示范文本。玉溪、曲靖、保山、大理等州市也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特色,制订了一批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共制定涉农合同示范文本112份,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3.51万份
加强合同知识培训。 昆明市在富民等5县、呈贡等3个区共28个乡镇开展 涉农文本培训现场会 ,对分管农业的乡镇领导、部门负责人、涉农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农户等进行合同文本及相关合同知识的培训,并向涉农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农户免费发放涉农文本7.9万份。
支持涉农主体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农”合同主体的监管,扩大“守重”企业主体资格范围,指导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加“守重”公示活动,提高涉农主体合同意识和守法经营。
打击涉农合同欺诈、开展涉农合同纠纷调解。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涉农合同存在欺诈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利用订单农业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定金或保证金,及以回收农产品为借口高价向农民推销劣质种子、假劣农资等坑农违法行为,并通过发布消费警示增强农民的防范意识,确保农村市场交易安全。
积极开展涉农主体动产抵押登记。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走进农村,走进企业,走进银行,了解涉农主体融资需求,为广大涉农主体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搭建融资平台,支持涉农主体开展动产抵押登记,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五节 动产抵押登记
2015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真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落实当场受理、当场登记,高效服务企业。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物权法》、《担保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动产抵押登记。昆明市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 主动宣传、上门服务,指导企业运用动产抵押进行融资。玉溪市通过银政合作,收集企业信息、了解企业需求、积极为企业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牵线搭桥,为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贷款提供快捷登记服务。2015年,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736份,其中,借贷合同872份、买卖合同129份、其他合同42份,被担保主合同金额342.88亿元,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份 |
加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公示。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云南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上网公示,供社会查询及监督。
第六节 经纪人监管和拍卖监管
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经纪监管、拍卖监管职能,加强经纪人、拍卖活动监管,规范经纪行为和拍卖行为,积极服务经济发展。
一、 经纪人监管
2015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经纪人监管,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推进订单农业发展,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经纪人9976户,其中农业经纪人8762户。加大对中介机构和经纪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昆明市局在城区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在农村,大力查处经纪行为坑农害农行为。废止了《云南省经纪人条例》。
二、拍卖监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拍卖的监管,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一是 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对拍卖前提供的备案材料主体资格、标的、公告内容、方式、时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进行备案。 二是 加强拍卖现场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 加大拍卖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拍卖市场恶意串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至2015年底,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设立登记165户拍卖企业,拍卖备案443起,现场监拍201起,查处拍卖案件4件,罚没金额3.15万元。
第七节 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秩序,积极调解合同争议,化解合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2015年,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监管人员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甄别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的能力。通过媒体等渠道向企业和社会积极宣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监管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2015年。共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案件4件,罚没金额34.97万元。
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会两站”、合同指导服务站点,及时调解合同争议,化解合同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5年底,解决合同争议246件,解决争议金额103万元,解决合同争议件数和金额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85%、300%。
第八节 合同监管工作制度机制、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
做好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制度是保障,队伍是关键,2015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全省合同监管工作效能。
一、合同监管工作制度及机制
强化制度建设。 制定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省、州市、县(市、区)、所(分局)的主要任务、合同监管的重点和措施,有力的促进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监管职责的履行,推进合同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定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行政指导在合同监管工作中的运用,明确了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措施及要求,推进了合同事前指导、事中指导和事后指导。 建立 合同违法行为预警制度, 定期分析合同案件的特点、规律和表现形式,适时公布合同违法典型案例。 建立合同培训制度, 每年召开合同监管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合同监管能手竞赛,提升监管能力和素质。2014年度、2015年度共选拔出了100名省级合同监管能手。 建立了合同监管考核制度 ,把合同监管工作列入市场监管工作考核,确保了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强化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合同监管工作涉及法律较多,涉及部门较广,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建立市场(合同)、法规、竞争执法、消保、消协等业务部门协同配合,对外建立与旅游、银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建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 定期或临时召开例会,负责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合同示范文本研讨论证、合同违法案件评审等活动。
二、合同监管机构和队伍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未单独设立合同监管机构,而是将合同监管职能纳入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名称上也未统一,省局为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管)处,州市局有的为市场规范监管科,有的为综合监管科。由于机构改革、工商职能转变、人员轮岗、合同专职人员少且不固定等原因,导致了合同监管人员缺乏对合同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同法律意识和监管能力不高,严重影响了合同监管工作的效能。目前,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有合同监管人员158人,其中,专职25人,兼职133人。
三、法治建设
云南省尚未出台合同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监管中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物权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为有效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监管效能提升,云南省工商局制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和促进合同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合同行政监管工作难点问题
2015年,全省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各地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 云南省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管机构,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加之部分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合同监管队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致使合同监管工作被边缘化,工作推进较难较慢,监管任务落实不到位。
合同监管效能不高。 工商体制调整和县级三合一改革,致使基层人员变动较大,合同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工作经费紧张,造成合同行政监管人员积极性下降,查办案件减少,监管效能低。下一步,基层合同监管工作重点还将转移,难以同省局要求同步。
合同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 合同监管工作涉及法律较多、专业性较强、执法难度高,且很多基层工商人员很少接触《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监管人员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欠缺,不想办案,不敢办案,不会办案。同时,《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合同违法行为最高处罚为3万,很多执法人员考虑到执法成本过高,罚款金额过低,不愿意查办合同案件。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较为突出,执法难度大。 电信、银行、供水、供电、保险、供气、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利用其独占优势地位,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消费投诉举报较集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受到的阻力较大,查办案件难度较大。旅游、快递服务、餐饮、美容美发等领域,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已成为该行业的“惯例”,这些行业市场准入低,经营者处于多变的状况,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
第三章 合同监管工作思路
2016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2016年将与省住建厅联合制定推广《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推广《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加大力度继续推广使用旅游、商品房、农产品等合同示范文本。
开展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结合云南省实际以及消费投诉热点等,继续开展旅游等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积极拓展监管领域,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作为2016年重点检查和监管的对象。发挥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作用,梳理点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机制。 建立“守重”企业公示信息系统,修订省局“守重”企业公示办法,规范全省“守重”公示工作。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国家局、省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加强动产抵押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 积极搭建动产抵押融资平台,服务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发展。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推进合同帮农工作。 加强合同帮农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户签约履约,支持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扶持涉农主体参加“守重”公示活动,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 2016年将开展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监管专门人才培训 ,培养合同监管执法骨干,提升各地合同监管效能。
附 件:
1、《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基本情况表》
2、《动产抵押登记基本情况》
3、《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基本情况表
单位:件、万元
项目 | 合计 |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合同欺诈行为 |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 |||||||||
免除自身责任 | 加重消费者责任 | 排除消费者权利 | 伪造 合同 | 虚构、盗用、冒用主体资格 | 虚构合同标的、货源、销售渠道 | 发布、利用虚假信息 | 隐瞒重要事实 | 其他 | 贿赂 胁迫 | 恶意 串通 | 其他 | |||
案件数
| 115 | 43 | 39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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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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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罚没 金额 | 115.57 | 28.3 | 18.28 | 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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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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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违法 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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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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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动产抵押登记基本情况
单位:份、万元
项 目 | 抵押登记份数 | 抵押登 记金额 | 被担保的主合同 | 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 | ||||||||
借贷合同 | 买卖合同 | 其他合同 | 份数 | 主债权金额 |
份数
| 主债权金额 | |||||||
份数 | 金额 | 份数 | 金额 | 份数 | 金额 | ||||||||
企业 | 内资企业 | 1043 | 1334122.14 | 872 | 1280462.14 | 129 | 4980 | 42 | 48680 | 12 | 38275 | 285 | 504235.46 |
私营企业 | 635 | 2403267.23 | 622 | 1874175.23 | 1 | 3000 | 12 | 126092 | 10 | 30100 | 271 | 496398.98 | |
外商投 资企业 | 3 | 7360.82 | 3 | 7360.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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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2395 | |
个体工商户 | 33 | 6172.81 | 33 | 61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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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836 | |
农业生产 经营者 | 22 | 77877 | 22 | 778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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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80 | 6 | 610 | |
合 计 | 1736 | 3428800 | 1552 | 3246048 | 130 | 7980 | 54 | 174772 | 23 | 68555 | 571 | 1024475.44 |
附件3 | ||||||||||||
序号 | 项 目 | |||||||||||
1 | 合同监管 | 单位 | 2 | 拍卖监管 | 单位 | 3 | 经纪人监管 | 单位 | 备注 | |||
① | 履行合同监管职能机构名称(全称) | 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管) | ① | 拍卖企业 | 户 | 169 | ① | 经纪人 | 户 | 9976 |
| |
② | 合同监管人员 | 人 | 专:25 | ② | 拍卖备案 | 起 | 443 | 其中: 农村经纪人 | 户 | 8762 |
| |
兼:133 | ||||||||||||
③ | 制定合同 示范文本 | 种 | 152 | ③ | 现场监拍 | 起 | 201 | ② | 案 件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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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农合同 | 种 | 112 | ||||||||||
④ | 推广合同 示范文本 | 万份 | 3.52 | ④ | 拍卖案件 | 件 | 4 | ③ | 罚没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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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涉农合同 | 万份 | 3.51 | ||||||||||
⑤ | 守重企业 | 户 | 6261 | ⑤ | 罚没金额 | 万元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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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局 | 户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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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 | 户 | 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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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区) 级守重企业 | 户 | 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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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级守重企业 | 户 | 2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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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仍在工作的合 同帮农服务站 | 个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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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守重企业为2011年至2015年累积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