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0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0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尊敬的杨文惠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执行新广告法中有关清除烟草广告相关条款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履职,依法做好烟草广告监管
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省工商机关严格遵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约定,依据新《广告法》,严格做好烟草广告的监督和管控。
一是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 工商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成员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2015年度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重点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整治。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 在日常的监管巡查中,加强对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监管,对印刷品等广告中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进行清理,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三是加强行政指导,责令改正。 加强对烟草企业的培训和行政指导,敦促XX有限责任公司自查整改,采取“取消冠名、解除合同、清理链接、拆除广告”等措施,取消了“XXXX”等4个栏目的冠名,完成了对6家网络合作媒体可能存在的烟草品牌广告的清理,拆除了607辆卷烟运输车辆的车体广告。
四是全面停止审批,源头把控。 自2016年3月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全面停止“烟草广告审批”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省工商部门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加大烟草广告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构建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广告市场秩序积极努力。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