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云南省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3月31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内容、程序、协作和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会对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对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要手段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权限、发出条件、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障。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权,规定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且对需要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