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03.12.2014  16:5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由本机关监察室承担。

第三条   本机关监察室对下列情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本机关监察室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审计厅 发布人:530000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