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郎晶晶) 日前,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33条,主要从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规范。特别对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跨州(市)担任教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宗教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借教敛财等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部分组织和个人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借教敛财等情况,《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明确“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不得设立功德箱等进行敛财。”
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将包括规模、建筑样式、宗教标识物、资金等内容的建设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迁建的,原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予以注销并停止宗教活动。
《规定》明确,宗教团体举办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学校、培训班等宗教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布局合理,办学方向正确,培训内容合法;有符合规定的办学场所、资金;师资人员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等条件。宗教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其报告办学情况。
省民宗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宗教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我省构建完备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宗教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宗教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宗教法治保障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也将促进全省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