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完成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26.05.2015  11:06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现行有效的220件省地方性法规(含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全面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清理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建议废止法规和决议、决定11件,建议修改法规66件。

本次全面清理工作自2014年7月开始,范围包括我省现行有效的220件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清理主要围绕以下4个问题开展:一是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是否合法、适当;二是是否适应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对外开放的需要;三是是否存在影响其实施效果的条款;四是是否符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

根据处理意见,220件地方性法规(含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中有143件可以继续使用。建议废止8件法规和3件法规性决议、决定,其中包括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的,如《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如《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等。建议修改法规66件,其中包括《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

以上建议废止的法规和决议、决定,将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政府分别集中提出废止决定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需要修改的法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打包修改”或单件修改。

据悉,需要单件修改的44件法规中,有15件已列入立法规划,其中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8件法规的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云南日报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