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24,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部涉及国家公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保护区禁擅自进入
《条例》共6章、34条,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原则,立足于规范国家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妥善解决对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中的问题,明确了职责,规范和引导国家公园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云南地方特色。《条例》把国家公园定义为:“经批准设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或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保护区域。”国家公园按功能和管理目标一般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内禁止建设除保护、监测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展除保护和科学研究以外的活动。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建设经营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要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并与自然和人文资源相协调,禁止下列活动:毁林、毁草、开荒、开矿、选矿等;经营性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等;规模化养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擅自引入、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擅自猎捕、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公共设施;刻画涂污,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等,但可开展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游憩活动以及开展游憩服务和传统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明确,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政府要明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公园的管理,管理机构接受本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有关职责。
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制
继中国大陆第一个国家公园——普达措建立之后,目前,全省共建立了丽江老君山、梅里雪山、大围山等8个国家公园。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条例》明确规定对国家公园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制度。国家公园的经营服务项目由所在地的州(市)政府依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的,由所在地的州(市)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国家公园的生态补偿、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管理,以及扶持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的发展等,这样既可引入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为公众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还可拓宽建设资金和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
严格控制游客人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将采取建立巡护和监测体系,开展科普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国家公园核心资源进行调查、编目,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防治等措施,对国家公园进行保护。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要建立生态预警机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果,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人数。若违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杜仲莹)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