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
关于发布《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
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告
源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推动云南农产品品牌化发展,促进我省食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和2018年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活动。现将省委常委会第9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试行)》《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予以发布。两个评选办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算,1个月后开始执行。
附件:1. 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2. 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7日
附件1
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通过组织“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活动,迅速提升我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按照自愿、无偿、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评选活动以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农业厅具体负责。
第四条 评选活动由省农业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省直相关部门对评选活动给予支持。
第五条 评选活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第三方机构确定,由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三章 评选类别
第六条 农产品品牌评选活动重点围绕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8个重点产业,每个产业评选10个绿色食品产品品牌。2018年评选奖项设置“2018年云南省10佳茶叶品牌”“2018年云南省10佳花卉品牌”“2018年云南省10佳蔬菜品牌”“2018年云南省10佳水果品牌”“2018年云南省10佳中药材品牌”5项。根据产业发展实际,今后适时增加坚果、咖啡、肉牛产业的产品品牌评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绿色有机。产品在云南省境内生产,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第八条 品质优良。申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规范运行,产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连续三年抽检合格率为100%。
第九条 市场认可。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品牌知名度较高。
第十条 合法合规。申报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生产过程必须达国家环保标准,产品必须具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和明确的包装、标识。
申报企业发生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两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自行登录网络平台(具体在申报通知予以明确)下载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选申请。
第十二条 材料审查。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合法性经营、纳税情况、环境保护指标、食品安全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经初审合格,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评选活动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网络投票。承办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网络平台公布,由社会各界进行网络投票。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承办单位邀请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拟定《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活动承办单位将候选名单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尔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评选指标
第十六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选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网络投票分值权数按10%、专家评审分值权数按90%计入总分。专家评审围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市场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产品市场销售量;质量评价权数40%,主要评定产品质量水平;效益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申请主体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发展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申请主体生产技术水平、市场潜力及市场开拓能力。
“云南省10佳农产品品牌”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分值构成 | 权数 | ||
网络投票 | 10% | ||
专家评审 | 90% | 市场评价 | 20% |
质量评价 | 40% | ||
效益评价 | 20% | ||
发展评价 | 20% |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计算得分,每个产业取前10名,授予“xx年云南省10佳名优xx品牌”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50万元、第三名3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评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对评选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荣誉称号,依法收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评选活动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从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评选活动拟定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办法根据年度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算,一个月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通过绿色食品加工业评选活动,引导我省绿色食品工业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精,加快培育我省食品工业市场新主体,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按照自愿、无偿、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评选活动以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牵头负责。
第四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评选活动,省直相关部门对评选活动给予支持。
第五条 评选活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第三方机构确定,由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开展具体评选活动。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精制茶及茶产品制造业、鲜花制品业、水果及坚果加工业、咖啡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营养及保健食品制造业、肉类食品加工业等绿色食品加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发生环境保护、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予进行评比。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两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自行登录网络平台(具体由申报通知予以明确)下载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评选申请。
第九条 材料审查。由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税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纳税情况、环境保护指标、食品安全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经初审合格,由州(市)工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评选活动承办单位。
第十条 专家评审。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拟定《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分细则》,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打分,评选出云南省绿色食品加工业10强企业和20佳创新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公证。由承办单位将初选名单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尔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评选指标
第十二条 “云南省优秀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评选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和权数,以及不同的评分法进行评分。
(一)“10强企业”评选指标
“10强企业”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序号 | 评价指标名称 | 权数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30% |
2 | 税收总额 | 70% |
(二)“20佳创新企业”评选指标
“20佳创新企业”申报企业的评分,要根据企业所处领域现实情况,围绕创新及发展潜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20佳创新企业”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序号 | 评价指标名称 | 权数 |
1 | 创新及发展指标 | 60% |
2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40% |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10强企业”的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计算的得分,不区分产业领域,取前10名企业,授予“xx年云南省绿色食品加工业10强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每户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20佳创新企业”的企业,依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的得分,不区分产业领域,取前20名企业,授予“xx年云南省绿色食品加工业20佳创新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公正机构对评选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荣誉称号并依法收回奖金,对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评选活动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从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评选活动拟定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办法根据年度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算,一个月后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