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11.2014  14:57

  11月7日,省政府召开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陈豪代省长、尹建业副省长出席会议,省公安厅董家禄副厅长和消防总队田国勇总队长、杨瑞新总工程师列席会议。  
  会上,陈豪代省长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对省公安厅和消防总队前期立法工作开展予以了肯定。陈豪代省长强调,云南省根据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结合全省火灾形势和特点,加强消防行政立法,十分有必要,规章草案内容成熟,予以审议通过,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以出台新规章为契机,全面加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尹建业副省长指出,这部规章的出台是深刻吸取独克宗古城“1•11”火灾等经验教训,针对全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对策,对一些滞后的规定进行修订,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制度设计予以法律确认,对全面加强全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出台的《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单位的界定、重点单位调整、细化完善单位职责、健全主管部门监管服务等方面,全面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既是对国务院46号文件的具体落实,也是解决全省现实突出消防安全问题的有效手段,主要呈现了“四大特点”:
  一是明确界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范围。根据《消防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同类界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草案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主体责任的单位范围明确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关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为各类单位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主体责任方面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依据。
  二是明确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确定权限。根据《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的定性规定,参照公安部和省外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草案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界定为符合定性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广播电视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重要的科研单位等七类。根据《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权限的基本规定,结合全省实际,草案明确了一般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和必要时由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实施权限。
  三是细化单位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对一般单位和第十七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全省实际,草案对一般单位还应当履行的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经费,提高检查消防火灾隐患等“四项能力”,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护和保养,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等十项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的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后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预警和处置措施等三项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对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十项专门规定。
  四是调整健全主管部门监管服务职能。根据《消防法》关于“部门依法监管”原则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作为主管部门基本职能的规定,结合职能转变的实际需要,草案对调整和健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服务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内容作了明确划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列管目录内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服务信息等十项服务职能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省政府将及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本规章。消防总队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好这部新规章,加大对社会的法制宣传力度,宣贯好规章要求,使社会各界和消防监督员全面了解《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精神,并制定与规章配套的相关工作细则、制度,督促主管部门、单位履行好特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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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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