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公示
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王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
二、云南省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杨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案
三、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张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四、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董某运输死因不明黄牛尸体案
五、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葛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六、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大理州宾川县畜牧兽医所、曲靖市师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
七、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永欣种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案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王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
2017年7月10日,个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个旧市大屯镇农贸市场内有人经营死猪肉,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调查,经初步查验疑似死猪肉。经查,涉案猪肉69公斤、其它动物产品58公斤,未经过检疫。王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7月24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改正此违法行为;二是没收其已销售3公斤动物产品的违法所得60元;三是没收销毁涉案动物产品69公斤、其它动物产品58公斤;四是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共计5184元。
云南省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杨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案
2017年3月14日,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杨大品贩运生猪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杨大品所贩运的生猪均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3月10日在曲石镇江苴街出售10头,售价13560元,3月13日在界头镇交易市场出售5头,售价8800元。杨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7年4月10日,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22360元百分之十五的罚款3354元。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张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案
接隆阳区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材料,群众举办在西邑乡乌马村乌马山上发现一些被乱丢弃的病死猪和死鱼。2017年8月15日,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在松树林里丢弃着约600公斤死鱼,在包谷地与山林根子下交界处的一段浅沟里丢弃60公斤死鱼,在另外几个地方发现5头死猪。经查明丢弃的死鱼为张洪仁所为,张洪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7年9月1日,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动监)罚〔2017〕14号,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
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董某运输死因不明黄牛尸体案
2017年9月29日,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常村村委会中寨组董立伟在从由旺常村家中用号牌为云MVW678的仓栅式货车装载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尸体准备运到芒市,途径长水客运站时,被执勤的特警查获并转交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董立伟运载的黄牛,为约650公斤的杂交公牛,经临床检查判定无生命迹象,属于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董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月30日,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对死黄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立即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该案件涉嫌犯罪。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葛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17年7月12日,保山市、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兰城街道鹿鸣巷鹿鸣小区53号康康动物诊所,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人用药品,前台诊所出具的处方有使用记录。经执法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后,查明当事人葛自彪将人用药品使用到动物的违法行为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2017年9月13日,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农罚〔2017〕 1号),没收4种人用药(盐酸多巴胺注射液9支、复方甘草酸铵注射液4支、葡醛酸钠注射液1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4盒),并处以当事人罚款10060.00元(壹万零陆拾元整)。
文山州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大理州宾川县畜牧兽医所、曲靖市师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
2017年1月,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文山市恒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人员在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动物检疫证明存在伪造嫌疑。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分别向大理州、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出了关于协助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函,回复均属伪造检疫证、章,同时州市农业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大理州、曲靖市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证据材料。通过农业部门调查,共清查出伪证21份,其中涉及大理州宾川县畜牧兽医所出具的11份、曲靖市师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10份,检疫证明上载明的生猪数量为4000多头,折合货值金额700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之规定,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按照云南省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文山市农科局张尤胜副局长、局执法科谢永泽科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晏聪明所长于2017年3月13日到文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就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进行对接移交,现场递交了案件移送函,公安办案民警要求以报案的形式受理,当即就对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晏聪明所长做了报案讯问笔录,同时接收了州市农业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至此,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件正式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件涉嫌犯罪。
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永欣种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妨害动植物
防疫检疫罪案
2016年8月15日,华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兴泉镇松竹村委会的报告,该村购入羊子发病,并且把该村的羊子也传染了,要求立案调查。县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2016年8月2日丽江市华坪县永欣种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从永胜县涛源、期纳贩运到该村26只山羊,发放到该村23家农户中,当日就有羊子发病;8月15日,由华坪县畜牧兽医站采样送检确诊为羊传染性胸膜炎、小反刍混合感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约532377.2元),涉嫌触犯《刑法》,移交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