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2015年第18号公告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5年第18号
关于建立云南省农业机械登记品牌型号库的公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和各项技术参数的准确、完整,保护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品牌型号数据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库的范围
符合国家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具有资质专业机构鉴定,需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在建库范围。
(一)拖拉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
(二)拖拉机结构及安全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的有关规定。包括对整机、挂车、发动机、传动、行走、转向、制动、液压、电气、外观、外廓尺寸、安全标志、标牌、合格证和说明书等方面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规定;
(三)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的有关规定;
(四)《产品合格证》标明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建库的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所需的品牌型号、外形尺寸、转向方式、发动机型号、功率、驾驶室准乘人数、使用质量、核定载质量等主要技术参数和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照明与信号装置、号牌座配置情况及整机电子图片文件。
三、建库的方法
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制造企业按本《公告》要求,自愿向云南省农业厅提供以下建库备案材料:
(一)云南省拖拉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见附件1);
(二)云南省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见附件2);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见附件3);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图片。
四、有关要求
(一)列入注册登记数据库的产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实行一厂、一品、一证制度,即一个企业的某一型号的产品,只能对应一组技术参数。生产制造企业对填报的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每一种型号的机械都必须填写1份《信息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同一型号下,如发动机功率、车厢等有不同配置的,均须一一在《信息表》里予以注明。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因此而影响或无法进行正常注册登记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三) 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品牌型号数据库登记受理部门: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编:650224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师颖,电话0871-65652542 。本年度是我省第一次实施此项工作,为了便于各企业进行备案,将于10月20日之前集中受理。各生产企业对拟在我省销售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产品认真进行清理,并及时到省农业厅进行备案登记。今后,如有新产品投放市场或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有变化的,生产制造企业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四) 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品牌型号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每年更新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五)各生产企业可直接将建库信息表发送到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完成并电话告之。同时将纸质材料以邮寄方式送达,不接受现场送达。
附件:1. 云南省拖拉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
2. 云南省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
云南省农业厅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