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方案

16.05.2016  14:20

 

      为完善我省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引导金融资本加大“三农”投入,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中,都要求在加大农业投入的同时,完善支农政策,提高政策效能,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政策的重要体现。

(一)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成本高,比较效益低,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受这些瓶颈的制约,在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都遇到较大困难。通过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有利于促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变财政补贴农民的方式和环节,是保障粮食安全,增强支农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提高政策效能的重要举措。

(三)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撬动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手段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长期以来,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平台,构建政府、银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农业企业四方合作机制,有利于降低农业融资成本,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也是新常态下“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手段。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2年(2016—2017年)的时间,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增长和现代农业建设。

        2016年内,完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正式投入运营;2016—2017年,逐步建立州(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各级农业担保机构在全省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全覆盖。

(三)实施原则

      省级先行,分步实施。 2016年重点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后年度逐步在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专注农业,市场运作。 财政出资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合作,风险共担。 通过政策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构建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稳步推进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一)加快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共同制定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方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作为出资人代表,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做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建相关工作。2016年初,省级财政运用中央财政2015年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作为首期注册资本金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尽快组建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营。以后年度,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作为资本金逐步追加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二)稳步建立州(市)、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州(市)、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鼓励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通过控股或参股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参与州(市)、县(市、区)农业担保机构的组建。

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一)注入资本金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做大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再通过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适度注入州(市)、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州(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注入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允许银行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二)设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逐年安排中央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于2017年底前建立规模为5亿元的全省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管理运营,实现市场化运作。基金主要用于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和系统风险救助。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融资成本;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三)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定位

        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

        各级财政、农业、银监等部门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建立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要在农业信贷担保政策设计中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要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征信评级,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五)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

        根据中央的要求,省级适时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做好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建立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管理制度办法,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州(市)、县(市、区)工作给予指导。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在组建过程中,及时与省级财政、农业、银监等部门沟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