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2015)
项目类型:后置审批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4.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
5.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
6.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办事条件:1.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扩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②《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四条规定填写提交)
③新建企业还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有效期满换发的,还需提交《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按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四条规定填写提交)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其中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兽药gmp证书》原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①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云 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 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②需要兽药gmp检查验 收的,云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审查申请人 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 料,并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兽医处提出的gmp材料 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形式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①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云南省农业厅兽医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云南省农业厅兽医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及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结论。
3.批件办理。云南省农业厅许可办根据审查意见及兽药gmp检查验收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厅领导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不需要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为12个工作日(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专家评审的,检查验收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7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相关表格下载:
出处:云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