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服务承诺及办事流程
云南省体育局服务承诺及办事流程
1、从事射击运动单位的许可上报材料
名 称 | 内 容 |
项目名称 | 从事射击运动单位的许可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
许可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6)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
许可程序 | 经所在州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体育局审批。 |
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办结,其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 |
需要提交 材料 | (1)所在州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
项目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机构 | 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
办理机构 基本信息 | 负责人:何光煜 联系人: 郭统 联系电话:0871-63168208 0871-63166009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局办公楼3楼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138955 0871-63163154 |
2、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上报材料
名 称 | 内 容 |
项目名称 |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 |
许可依据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
许可条件 |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4)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5)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
许可程序 | (1)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举办体育竞赛决定,书面回复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其他)的书面决定。 |
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办结,其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 |
需要提交材料 | (1)提交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2)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4)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两个月前提交: --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
项目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机构 | 云南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与业余训练处 |
办理机构 基本信息 | 负责人:廖炜, 联系人: 朱明光 联系电话:0871- 63162582 0871-63166150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局办公楼3楼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138955 0871-63163154 |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上报材料
名 称 | 内 容 |
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 |
许可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许可条件 | (1)必须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3)有占用设施的(名称、范围、时间),不能改变其功能。 |
许可程序 | (1)申请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应在开展非体育活动前30日,将申请材料提交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 (2)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依照法律法规对申请的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发出书面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临时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但为了不影响设施的功能、用途,出租时间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 |
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办结,其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 |
需要提交材料 | 由申请人提出书申请(原件一份),写明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时间、地点和从事事项,交云南省体育局计划财务处审查。 |
项目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机构 | 云南省计划财务处 |
办理机构 基本信息 | 负责人:陈麟 联系人: 赵刚 联系电话:0871-63160440 0871-63176711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局办公楼2楼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138955 0871-63163154 |
4、在云南境内攀登山峰活动的许可上报材料
名 称 | 内 容 |
项目名称 | 在云南境内攀登山峰活动的许可 |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
许可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外国登山团队必须由中方陪同人员(联络官)随同。联络官必须持有中国登山协会或省、自治区登山协会颁发的联络官证书,并由中国登山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登山协会派遣。 (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
许可程序 | (1)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的团队,由该团队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团队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成员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联合登山队,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2)行政许可单位为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并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山峰为7000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
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办结,其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 |
需要提交材料 | (1)申请书; (6)装备清单。 |
项目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机构 | 云南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与业余训练处 |
办理机构 基本信息 | 负责人:廖炜 联系人:朱明光 联系电话:0871- 63162582 0871-63166150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局办公楼3楼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138955 0871-63163154 |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许可上报材料
名 称 | 内 容 | |
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许可 | |
许可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 |
许可条件 |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1份);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许可程序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程序: 举行200人及其以上健身气功活动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拟出实施方案,并报云南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批,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公安机关许可。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程序: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合格者予以审批,并报云南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办结,其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 | |
需要提交 材料 |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材料:(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地点、时间、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机构 | 云南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 |
办理机构 基本信息 | 负责人:和其春 联系人:马莉琼 联系电话:0871- 63103228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拓东体育场3号门 | |
投诉监督电话 | 0871-63138955 0871-63163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