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社厅出台新规 助企业稳定岗位减轻负担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强化主动服务企业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落实各项补贴助力企业培训、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促大众创业、缓交社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多项具体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减轻负担、渡过难关,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帮助企业组织岗前培训,并按照政策给予补贴,为企业减负。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前培训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开展订单式培训,并落实岗前培训补贴;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其吸纳就业见习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通知》指出,鼓励大学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申请企业办理吸纳就业认定,并协助办理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的贴息。同时,《通知》明确,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园区,对达到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经评审认定后,按规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园区建设。
去年以来,在全省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经营普遍不景气,加之融资难,造成企业社保缴费困难,针对这一情况,《通知》提出,允许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提供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对使用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企业可以按项目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省级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降为0.4%,连续执行3年等具体措施。
据了解,省人社厅下一步将采取随机抽查、定期调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多种督查措施,确保《通知》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到位。(记者 李海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