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04.05.2015  19:2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三、《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者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二项,并修改为:“(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二项,并修改为:“(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