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 农村户口可生二孩

30.09.2015  18:42

9月29日,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一方为农村居民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再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最大亮点。

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省计生委对再婚生育规定进行解读:再婚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只考虑以前家庭拥有的子女总量这个条件,不管子女抚养权归属于谁,只要总量不超过2个,即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条例》将人口较少民族享受的生育优惠政策扩大了覆盖范围,由原来的7个民族增加到8个民族,新增的民族为景颇族。在批准再生育时,取消了生育间隔。

条例》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15天婚假;规定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增加30天产假,男方给予15天护理假;在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方面,明确在其他待遇不变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对新修订的《条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牟洪操表示,新《条例》的贯彻将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李映青 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