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18.05.2016  23:14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云南省全面启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中小学教师队伍将可评正高级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实施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三项。

在职称体系建立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职称等级设置上,改变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统一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为五个等级,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和正高级教师(正高),与原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也就是说,中学教师在原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小学教师在原小学高级教师(中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此外,《实施办法》还包括按照突出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业内评价机制两方面的内容。

改革步骤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将于2016年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具体步骤为:6月底前完成资格过渡,8月底前完成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10月底前完成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2017年全省转入常态化评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作用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起到三方面的作用。

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学教师增加了正高级职称档次,小学(幼儿园)教师增加了副高级、正高级两个职称档次,从制度上打通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拓展了职业发展空间,将有利于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师育人的积极性。

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通过改革,实现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统一,让广大中小学教师能够感受到在中小学任教与高校任教有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大大增强了中小学教师岗位,特别是小学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为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县以下中小学教师在学历、论文等方面予以倾斜,将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创造条件。

延伸阅读: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历史

1986年,我国首次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分为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职称档次设置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档次只设置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

然而,该职称制度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的问题,不利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为此,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研究深化改革问题,并于2009年1月,在吉林松原市、山东潍坊市、陕西宝鸡市率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在全国扩大试点,各省选择2至3个地级市开展试点;云南选择了大理、玉溪、临沧三个州(市)开展试点工作。

2015年8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云南省于去年10月初启动了改革的前期工作,拟定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两部,并于今年3月底得到批准。

(云南网记者 李星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