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30.08.2019  17:0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加快推进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质量兴渔、创新驱动、依法治渔,加快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推动全省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到2022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产业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基本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主产区基本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稳定数量、发挥功能,健康养殖示范县达3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70%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三品一标”认证数量逐年递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到2035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产品优质、环境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加强科学布局

(一)合理利用养殖水域。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统筹资源保护、生产发展、环境保护,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

(二)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等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科学调减公共自然水域投饵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结合我省高原特色淡水渔业特点,着力在滇中地区发展大宗淡水鱼养殖,滇南地区发展罗非鱼养殖,滇北地区发展冷水鱼养殖,适宜区域发展优质土著鱼类养殖,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

三、转变养殖方式

(一)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围绕生态、绿色、健康、高效目标,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强生态健康养殖技术集成攻关,推广投入品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模式,促进农林牧渔业融合循环发展。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继续开展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实行养殖小区或养殖品种轮作,降低传统养殖区水域滩涂利用强度。

  (二)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鼓励水处理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规范渔港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产业发展、渔业安全、应急处突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水域滩涂资源配置,加强对水域滩涂经营权的保护,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养殖户与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有机衔接。

        四、改善养殖环境

(一)科学布设网箱网围。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涉水保护地开展网箱网围养殖。以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等区域为重点,依法拆除非法的网箱网围养殖设施。

(二)推进养殖尾水治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积极探索水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模式,以渔业规模养殖为突破口,推进网衣、浮球等养殖生产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网箱网围拆除后的废弃物综合整治,恢复水域自然生态环境。

  (四)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在九大高原湖泊开展以增殖放流为主要措施的渔业资源养护、水生态修复;在金沙江流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点,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加强城乡水网坑塘沟渠整治,重构水生生态系统。

    五、强化生产监管

    (一)规范种业发展。立足高原特色淡水鱼类种质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强土著鱼类育种、扩繁、推广和品牌打造,鼓励选育推广优质、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支持重大育种创新联合攻关。支持标准化扩繁生产,加强品种性能测定,提升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库和保护区建设。加强外来水生物种的引种试验、养殖管理和动态监测,避免外来水生物种对原生境和种质资源造成破坏。

        (二)加强疫病防控。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渔业官方兽医、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科学规范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支持水产养殖用疫苗推广,实施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估和能力验证,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

     六、拓宽发展空间

        (一)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养殖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全国和区域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发展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

(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政执法、增殖放流、产品认证、示范推广、科研合作、产品贸易等方面交流合作,打造外向型渔业优势产业带。  

七、加强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探索金融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科研体系,鼓励高校和水产科研院所通过共建实验室和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中心等方式,提高技术支撑力度。加强质量导向型科技攻关,培育和推广口感好、品质佳、营养丰富的新品种。加强绿色安全的生态型水产养殖用药研发。支持绿色环保的人工全价配合饲料研发和推广,鼓励鱼粉替代品研发。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综合整治样板。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培训新型职业渔民。

(三)完善配套政策。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保障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州、市要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评价内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涉渔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二)依法保护养殖者权益。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三)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健康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执法,严厉打击“三无”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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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19年8月13日

 


 

 

 

  11家联发 云农规〔2019〕1号.pdf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