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云环责改字〔2015〕09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900100000034
组织机构代码:21954019-1
法定代表人:刘光汉
地址:云南省云县草皮街社区老鹳窝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7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厂界内沿北河河岸有一水沟,内有流水与从总排口排出的废水汇合流入北河;公司消毒水循环使用收集池正在建设当中,包装车间外有一根管道延伸至厂区西南角围墙下,并有水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应处以罚款,鉴于私设排污口系公司完善冷却水池施工期间临时设置,且所排废水经检测未超标,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取缔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并进行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厅,我厅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14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