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公审“家暴型”刑事案

12.03.2016  11:51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艾相宰)日前,云南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案,邀请景洪市妇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妇联、嘎洒镇妇联共计20多名干部旁听庭审全程。该案也成为了《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施行以来的景洪市首起刑事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离婚一事,在家中争执并互相拉扯,争执中,被告人邹某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左侧腰部砍伤。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邹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邹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