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对特殊困难群体开辟“快速通道”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最近,我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今后对特殊困难群体,将开辟“快速通道”。
法律援助民生事项范围扩大
我省自1998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2001年云南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6月,云南省司法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我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后,最近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了。省司法厅副厅长吴俊明说,在《法律援助条例》和2010年我省出台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另外,省司法厅还探索建立了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
《实施意见》中规定,同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把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另外,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把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活和住房保障、就学就业需要帮助的,纳入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对象。
另外,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受害人及有关机构人员需要帮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
《实施意见》要求,我省法律援助将构建一体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提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12348”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远程法律援助进家庭”、网络电视终端“法律援助户户通”平台建设。鼓励每个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案件比例。
强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对所有来访(电、信)人员一律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完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人军属、少数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逐步建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春城晚报 记者夏体雷)